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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較文學研究所課程規劃委員會87.12.11修訂
整合性學程籌備委員會88.01.06修訂
比較文化研究整合性學程籌備暨規劃委員會討論89.04.10,89.04.24修訂
比較文化研究學程委員會89.05.22修訂通過
比較文化研究學程規劃委員會89.05.31修訂
比較文化研究學程委員會89.06.15修訂通過
文學院9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91.09.18修訂通過
第一條 為提升學生文化視野、整合人文學科課程、促進人文研究交流、提倡比較文化研究,依據「輔仁大學學程設置辦法」之規定,訂定本辦法,設置輔仁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文學院比較文化研究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
第二條 本學程由「比較文化研究學程委員會」規劃;比較文化研究學程委員會由文學院院長召集藝術學院院長、外語學院院長、中國文學系主任、歷史學系主任、哲學系主任、宗教學系主任組成之。
第三條 本學程分為大學部課程與研究所課程二部,每部最少修習二十學分。
本校學士生自第二學年起,得申請修讀本學程大學部課程;研究生自第一學年起,得申請修讀本學程研究所課程。
第四條 本學程之課程包括核心課程、方法與理論、文化研究、專題討論四類,每類至少修習四學分。
第五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者,應通過本學程委員會之審核;未通過審核者得選修本學程之課程。
第六條 本學程之申請,每學期舉辦一次。
第七條 修讀本學程課程屬隨班附讀者,不需繳交學分費;另行開班者,則依規定繳交學分費。
第八條 學生不得因修讀本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。
第九條 修讀本學程前所修課程、學分與本學程課程、學分相同者,得辦理抵免。其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,抵免之認證由本學程委員會辦理。
第十條 學生修讀本學程各課程成績,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,餘依據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通過審核之學生修滿本學程規定之課程與學分,且成績及格者,由本校(院)授予學程修讀證明書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。修正時亦同。 |